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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 典契字

【第 1344 頁:版面影像】

第六典契字

立典契人宋昭良,有承父業鬮書內應分瓦店乙間乙落,坐落土名新街,北、南、東西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內填明為界。今因乏銀別創,將店乙座共乙落併伙食間一所,上至門窗、戶扇,下至地基浮沈磚石等項雜全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即托中引就與韓宅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下時價清銀一百兩元錢八五行。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即對永合號店稅,逐月稅銀一兩八錢,全年共稅銀二十一兩六錢,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限至五年終滿,聽典主備銀取贖;如銀未便,仍聽銀主依舊管業收稅。其店倘有水火不虞之災,其店地任從銀主起蓋,永為己業。至于風雨修理損壞費用銀兩及完納地租,俱典主自坐。如店稅收取未明,取契之日,逐一炤數清還,不敢少欠分釐。良保此店果係承父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等情,良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三面言議,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親立典契一紙,併繳上手契一紙,共二紙,送交收執為炤。

【第 1345 頁:版面影像】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清銀一百兩完足,再炤。

立附契尾再借銀字人宋昭良,本月本日,因乏銀費用,即托原中,就本店添典韓宅借出清直銀四十兩,言約每兩每月貼利息銀八錢行。議約取契之日,備足母利銀一齊送還,不敢少欠,方得贖回原契。此係甘願,再立附契尾字,付銀主收執,批明,再炤。

干隆二十四年八月日。

為中人謝兆泰

立典契人宋昭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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