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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 賣杜絕契字

【第 1351 頁:版面影像】

第四賣杜絕契字

立賣杜絕契字人前金莊田寮黃振,有明買過鈴仔寮莊林國禎魚一口,內在雜樹等物,坐落土名前金社尾廟後,東至顏家田為界,西至海港為界,南至許家為界,北至趙家田為界,四至明白為界,歷年帶納許永隆戶內餉銀二元正。振從前有求人預備多銀出借交振,今因乏銀還數,願將此魚等物出賣,出問房親人等各不承受,外托中人引就招得前金莊教堂傳教土郭德光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契面佛銀一百大元六八正。其銀即日同中兩相交訖明白;其等物,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出起耕,飼魚收息納餉,永為己業。一賣終休,日後自己以及子孫人等不得言找言贖,異言生端滋事。保此係振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併無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振出頭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賣契一紙,併繳上手契二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領過契面佛銀一百大元六八正完足,再炤。

批明:昔年周義有上手老契二紙,交林國禎收執;嗣後追問老契情形,國禎明報老契二紙已失落,未知何方等人盜去,倘日後有人獻出老契,不得應用,立批,再炤。內

【第 1352 頁:版面影像】

注「寮」字、「掌」字、「管」字。

同治十一年三月日。

為中人馬阿鐵

代書人蔡向高

知見李秀、顏下、許合、林水連

立賣杜絕契字人黃振

光緒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大竹里局驗契給單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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