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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55 頁:版面影像】 第七租田地契字 立租田地契字人大竹里前金莊周滿雲、周錐、周仁基等,有承祖父明買過顏瑪諒田一所,其田甲租聲,登載大契內明白。茲周滿雲、周錐、周仁基等踏得田地一塊,受丈三分,坐落前金港墘洋,東至顏家併周家園田為界,西至許家 為界,甫至蔡家田併周 田租給教士作建堂地為界,北至陳家田為界,四至明白為界,兼帶水堀分樹木、粟庭、圳溝炤配。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田地出租于人,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 【第 1356 頁:版面影像】 托中人引就向與前金莊天主教堂傳教士出首承租此業。當日憑中三面言議,租作本處教堂公產,作屋地,併議壓地契面佛銀六十三元六角八占正。其銀與契即日同中兩相交訖明白,併無分毫少欠等情;其田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起蓋房屋等件,一聽自便。上流下接,應為己業,日後子孫房親人等不得言找阻擋,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地係周滿雲、周錐、周仁基等承祖父遺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併無上手老契交加不明為礙,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等情;如有不明等情,係周滿雲、周錐、周仁基等出頭抵擋理明,不干銀主之事。限至四百九十八年終滿以後,周家備出契面銀齊足,取贖原業,銀主不得刁難;如銀未齊足,其業依舊聽銀主;如年限未滿,不得取贖。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租田地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領過契面銀六十三元六角八占正完足,再炤。 再批明:契內有改「北」字一個字,立批為炤。 咸豐十一年八月日。 為中人許味、顏下 代書人蔡向 知見人弟周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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