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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一之二 永遠租約據字

【第 1364 頁:版面影像】

第一一之二永遠租約據字

立永遠租約據字人吳應宜、吳永順、吳成立等,有承祖父遺地一所,址在淡水縣轄滬尾砲臺埔地方,今因別用,願披出一塊出租,其地非四方之式,特畫一圖列後。其丈尺界址,量明載在下首地圖之內,四至明白為界。托中將此地永遠租與英商格勤士地、阿施徵為業,三面議定價銀七百六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足;隨對界址踏明,交與租主前去掌管,任憑改造別業,抑或轉租他人,悉從其便。自此永遠租給之後,租主自應永不納租,順等亦不敢別生枝節。保此埔地係順等自己之業,與別人無干,亦無重張典當以及來歷不明等弊;嗣後設使有人爭執言說,則順等應即出頭承當,與租主毫無干涉。至該山埔地應納錢糧課稅,約明業主自理,合併聲明。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給約據字一式三紙,付執為炤。

【第 1365 頁:版面影像】

一、批明:即日同中收過契內洋銀七百六十大元足,再炤。

一、批明:此段地內所有栽種已成樹木,毋庸砍伐,租主格外願貼二十元,當日一併收訖。其余草房七間,約明限于三個月一律遷徙,不敢延緩;倘有逾限未遷,均唯永順是問,合再聲明,存炤。

光緒十年二月日。

為中人吳面

在場知見人林恂臣、畢德森

立永遠租約據字人吳永順、應宜、成立

再此內地段,刻據業戶英商格勤士地稟稱;伊現與英民阿施徵議明,作為二人合夥公業,一同掌管,為此批明,以憑考查,此批。

光緒十三年九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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