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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九 給出地基字

【第 1374 頁:版面影像】

第一九給出地基字

文明稅到張國榆兄弟等,即張怡記田地一座,坐落大稻埕奎府聚城隍廟後街維新街

【第 1375 頁:版面影像】

。此田地第一段在北邊,東邊闊二十五丈二尺,北邊深四十一丈二尺,南邊深三十七丈七尺,計共一百二十九丈一尺。毘連田地第二段在南邊,東邊闊一十三丈四尺,西邊闊一十丈零一尺,南邊深一十四丈四尺,北邊深二十四丈正,計共六十一丈九尺二。合共一百九一丈,稅與隆興洋行起蓋店屋,言明每闊十八尺、深十尺,價銀六元算,共計價銀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每年西曆五月一號,應納業主地基稅二百零二元六角。此田地由經手人陳立士稅與隆興洋行,即將銀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交經手人陳立士手交張國榆兄弟等,已收過隆興洋行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隆興洋行起蓋,言明期限稅二十五年為定期。二十五年滿期之日,再可以稅二十五年,連疊永遠,稅二十五年不斷。如有民人各街費用,怡記出首理明,與隆興洋行無干。今言明張國榆同經手人陳立士三面甘願簽字,蓋印為據。

一、批明;每年應納地基銀二百零二元六角正,限至五月終完納,不得拖缺,聲明再炤。

即日同中收契字內銀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四年月日。

代筆人吳衍慶

為中人吳阿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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