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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招稅厝合約字

【第 1376 頁:版面影像】

第二○招稅厝合約字

立招稅厝合約字人厝主陳聯興,有承父自置遺下大稻埕南街瓦厝一座,帶雙畔護厝及牆外曠地一段等項在內出稅。前至小港水墘,後至大厝通巷,左至鄭家,右至林家,四至明白,憑中引德記號前來承稅,當日三面議定,全年該納厝稅銀七百大元正。其稅銀明約于各年正月中先稅後住,一齊交清,須年款年清,不得短欠,如有短欠,任興別稅。現年現經收來過洋銀七百大元,以完本年份稅銀清楚;而每年份應炤約字內所行,不得翻異。即日稅銀交清,隨將瓦厝內外各項,併曠地一段踏明,交付德記號前去居住,經商採買茶葉囤棧等貨。其曠地若起蓋民式棧房,聽從其便,議定不得增稅。所有新蓋棧房及成格各項,罷稅之日,一概歸興掌管,所用工料銀元均不得向興言討。倘舊厝被風雨損壞,當報明厝主修理。該厝限稅十年為屆,限滿之後,如厝主不欲再稅德記,議約所有起蓋棧屋料工銀,二比秉正,依時公估,應銀元若干,備足清楚,不得短欠;德記即將棧屋一切搬移清楚,交還厝主,不得拖延。此係仁義交關,口恐無憑,合立招

【第 1377 頁:版面影像】

認稅厝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炤。

同治十一年二月日。

代書人陳瑞圖

為中人陳星記

招稅人買辦黃連標

稅厝德記號

立招稅厝合約字人陳聯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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