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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一之二 轉稅厝字

【第 1379 頁:版面影像】

第二一之二轉稅厝字

立轉稅厝字人劉成,在水陸行當買辦,有向陳拔記租瓦屋一座,計房十一間,門窗、戶扇、內外磚石俱備。厝前帶園地,透港邊墘為界。每年議定厝稅銀四百大元正,議明稅銀年頭交納。因欲重起蓋乏項,故轉稅本行頭家出稅起蓋樓屋,以及歷年厝稅銀係水陸行頭家納交與陳拔記收,與成無干;倘內舊屋有壞欲修整著,向陳拔記言明,不能擅自修理,扣抵稅銀。其條約概在陳拔記字紙批明,今欲有憑,故立轉字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帶陳拔記字稅厝約字一紙,再炤。

同治十二年十一月日。

立轉稅字人買辦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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