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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三之二 執照

【第 1381 頁:版面影像】

第二三之二執照

欽加同知銜、本任南靖縣正堂、調署基隆分府林,為給炤管業事。案據職員蔣應茂稟稱:竊茂于光緒十六年八月間,遵守奉宮保前爵撫憲劉傳諭,承招基隆碼頭海埔空地填築成市,以資管業。茂遵諭措資,在于該處興工填築完竣,計闊一十二丈八尺,深九尺,併蒙親詣覆勘在案。第茂所築該處海埔,未蒙勘丈給炤,無從管業,理合懇請察核,俯將填築海埔處所勘明丈數立案,併乞給炤管業。再茂填築海埔空地,既蒙勘丈升科

【第 1382 頁:版面影像】

,應請量予減等納稅,合併聲明,切稟等情前來。當經本分府帶同丈首親詣勘丈,該職員填築海埔,丈明屋地,折實方圍七十九丈五尺,每丈納稅銀四點,共銀三元一角八點;空地方圍一百二十八丈五尺,每丈銀二點尖,共銀二元八角二點;總共合銀六元,每年納稅,歸于崇基書院收用,合行給炤。為此,炤給職員蔣應茂即便遵炤,承領管業,給諭執憑,毋違,須至執照者。

光緒十七年十月初七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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