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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七 稅佃字

【第 1385 頁:版面影像】

第二七稅佃字

【第 1386 頁:版面影像】

立稅佃字人業主復源號、佃戶恰記行,因復有瓦店一座,計四坎,各兩進,址在奎府聚下中街後,左至義發,右至捷昌,後至公路,前至大港內,門窗、戶扇俱各齊全,外一總埕稅與英商怡記洋行,前去開設茶館等件生理。言議全年租銀五百大元,係先稅後住,不敢逾期。其厝有毗連鄰佑,交厝之後,佃戶不得擅自改作高樓,以傷鄰居內之厝屋。如被風雨損壞,報明業主修理,不得私行修理,扣除稅項。若佃戶再整頓,油漆諸費概自主理,與業主無涉。至于外埕翻起房屋及新起樓屋,言議細戶備出無利磧地銀一千五百元,交付業主收去;若起蓋費項多少及修理,亦佃戶支理,與業主無涉。其厝內外如佃戶合意居住,業主不得藉端起稅,亦不得迫遷;倘佃戶不合意居住者,即將內外樓屋一切交還業主,而佃戶不得轉手別稅他人。至佃戶辭還交厝之日,應將字內無利磧地銀一千五百大元備足交還,所有重新起蓋樓屋及翻起房屋,除家器以外,當一盡交付業主掌管,不得藉詞抑勒坐貼等情。此係共相妥議,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異言,今欲有憑,合立佃稅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即日收過字內無利磧地銀一千五百大元,批炤。

再批明:磧地銀限至交厝十日內,合應清還,不得遲延,炤。

同治十年四月日。

同立稅佃合約字人業主復源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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