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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 札飭

【第 15 頁:版面影像】

第七札飭

福建遇缺儘先候補道、前臺灣府知府、調補福寧府知府、代理臺灣府正堂周,為轉行事。案蒙藩憲慶札開,奉督憲何批,據統領後山各軍臺灣吳鎮軍、總理營務處臺灣張署道會稟:臺灣墾務分歸各廳縣管理,併將原設招撫各局一概裁撤緣由一案,奉批:察核來文,系為因地制宜,節省經費起見,應准照行,仰福建布政司即速移飭遵辦,繳文抄發等因。奉此,查臺灣後山各處招民開墾田園,僅據卑南招撫局委員袁聞析、璞石閣委員鍾國華、南路委員周有基,按月辦理情形,雖陸續造冊送司,其中或因數目舛錯;或未造送齊全,仍屬無從查核,業經分飭查催在案。此外,前山埔�堣貌嚏B岐萊等處,原委何員督辦?招募墾民若干?開成田畝若干?收穫稻穀、雜糧各若干?同現在墾務分

【第 16 頁:版面影像】

歸各廳縣及水尾、花蓮港等處防營各官管理,均未准移司具報有案,將來田園成熟,炤例陞科,無從核辦,亟應分別稽查辦理,俾資稽核。奉批前因,除分別移行辦理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府立即遵照,一體飭遵辦理,併即查案分晰具覆,一面飭令原辦墾務各委員經手收支銀米經費各項冊籍,剋日分飭查明造冊,通送核辦,仍將水尾、花蓮港等處防營各官兼管墾務,系何員名?具報查考。案關奏咨要件,毋稍含混干咎,速速,此札,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轉行。為此,札仰該委員立即遵照憲檄指飭事理,迅將經手收支銀米經費各項冊籍,剋日分款查明,造冊通送核辦,併報本府查考。火速,毋違,此札。

光緒五年十二月日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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