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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4 頁:版面影像】 第三三出 耕字 立出 耕字人族侄款,承父鬮分應份有水田一甲五分,坐址在龍目井莊洋,土名犁頭尖,東至大路界,西至犁頭尖界,南至自耕田界,北至溝界,四至界址明白。帶泉水、圳水灌溉通流,年配納王業主大租粟十二石滿正,又小租穀六十三石(九三斗)正, 【第 145 頁:版面影像】 併車工水銀。今因欲銀使用,願將此田出 ,併逐年小租在內,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問到屬叔飄出首承受 耕,三面議定照時值價銀二百七十大元正。其銀即日憑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付 耕人前去自作,收租納課。此田系款自己份下產業,與叔侄兄弟人等無干,亦無典掛他人財物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出 人自當理明,不干承 銀主之事。其田限五年:甲午年春起,至戊申冬止。到限之日,備足銀元同中送還贖回出 字,兩無生端反悔;若是無銀清還,炤舊耕作,亦不得言長語短。此乃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立出 耕字一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收過 耕字內銀二百七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道光十四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堂叔挾扶 代筆人堂叔檻 在場知見人胞叔熅 立出 耕字人族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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