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150種:臺灣私法物權編 →第四章 物權之特別主體→第一節 外國人→第三一 執照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第三一 執照

【第 1390 頁:版面影像】

第三一執照

欽命二品銜、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按察使銜霍伽春巴圖魯唐,為給發執炤事。為炤英商和記洋行請租旂後本行西邊海坪填築成地,起蓋住屋,稟由英國駐臺正領事官霍,炤經陳前道暨本司道先後飭據鳳山縣及旗後通商委員會,勘得該處海埔官地,係民婦陳李氏契管之業,即經通融勸諭該民婦陳李氏,炤其所請地段前後處所,共讓一丈三尺,聽民人出入,實租給洋商,橫直各五丈八尺,併面約樓高一丈九尺,毋得加高。經于該洋商商妥,年完地租銀二元,併以該地內有小碼頭一所,係該民婦出資填築,由該洋商酌貼價銀共四十元,已如數發給承領。其該地界址東至水,西至路,南至陳李氏住屋竹離外,北至路為界。惟此外又于水起,至東面路止,計留一丈六尺,以免壅塞該處水師防汛地出入之路。其原議年納地租二元,自和記行填地之日起,按年炤

【第 1391 頁:版面影像】

納,該洋商均各悅從等情,繪圖注說會詳前來,自應准炤所請,即以此次會勘丈尺界址,給予租用,但按約祗准起蓋樓屋,不作別用。其樓高應即炤議以一丈九尺為准,毋得加高,併應遵炤所議該地段前後共讓一丈三尺,聽民人出入,又于水起,至東面路止,計留一丈六尺,以免壅塞該處水師防汛地出入之路。以上各節,該洋商自當永遠遵行,均不得藉口翻異。前項地段,議明永租,所有每年應納地租洋銀二元,于開印後,炤繳本轅兌收,如將來該洋商欲將該樓屋轉租他商,應即炤章稟由領事官炤會,換炤接租,須至炤給英商和記洋行哈格收。

光緒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道行。

.本文顯示:共  1  頁 .目前位置:第 1 頁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