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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四 執照

【第 1394 頁:版面影像】

第三四執照

欽命市政使司銜、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夏,為換給執照事。為炤英商德記行自出工本,在安平近海關碼頭填築海灘一地,經前道定札飭臺灣府廳縣委員會勘得該海灘地,以英尺量,長一十八丈,連東邊提羅允讓之二丈,共二十丈;闊一十二丈。東至英商提羅地界,南至沙灘,西至哨船港,北至安平港為界,經定前道核給執照,

【第 1395 頁:版面影像】

聲明該地起蓋行屋,至高隻准以英尺二丈為止在案。茲經該商已將該地增建樓屋,尚無關礙,請即換給司單,炤例完租等情。本司道衙門併無司單,應即炤章仍舊由道換給執炤,議明永租每年種銀二元,于開印後,炤繳本轅收納;如日後該洋商將地轉租別人,再行稟請領事館炤會,換炤接租,須至執照者。

光緒五年閏三月二十八日道行。

炤給英商德記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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