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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碑文

【第 1398 頁:版面影像】

第二碑文

【第 1399 頁:版面影像】

補用府即補清軍府、特調淡水縣正堂、隨帶加五級卓異候升汪,為立碑示諭事。光緒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奉撫憲劉札開,據武灣屯頭目李朝思等稟稱:竊思思等各社番丁所有各款公租以及通土經收口糧,現逢清丈田畝,改立新章,以四成貼歸小租戶完納錢糧,實收六成,諭令各舉正派頭目,由縣給戳收租散給,不准仍前包辦經手。立法詢屬盡善盡美,毫髮無遺,各社番丁罔不歌舞歡欣,以從此實惠之恩,而免侵吞之虞也。第恐章程既立,弊竇未防,貽之將來,代久年湮,仍循故轍,包辦之念復萌,串充之弊復起,將何以克垂于久遠乎!況夫各社額租既裁款開數,自屬支絀,際此甫立新章,若不懇恩嚴行示禁定案立碑,萬一再被包辦串充侵吞,依然口糧何賴。思等再四籌思,與其特規章于來日,何如弊竇塞于此時。爰敢不揣冒昧,披情僉墾出示嚴禁,定立案以杜包辦串充而久遠等情,到本爵部院。據以,除批准飭淡水縣炤出示立碑牌示外,合札飭。札到該縣,即便查炤出示立碑具報,毋延,此札,等因。併奉藩縣邵札同前因,各下縣奉此,除飭各社立碑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各社頭目、屯丁以及紳耆、士庶人等知悉:自碑禁之後,爾等務須遵單憲示,不得仍循故轍,串充包辦,致干嚴究不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五年二月十二日給發貼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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