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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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諭示
欽加光祿寺署正銜、調補新竹縣儒學正堂加五級劉,諭佃戶張阿添知悉。該佃戶今向本學承耕桃澗堡八張犁莊學田一段,每年應納大小租穀二十四石,限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立即晒干過車,完納清款,不得濕冇短少;如有短欠升合等弊,本學立即將田起耕調佃別;其租穀若年清年款,併無拖欠,其田准該佃戶久遠耕種,不必調佃別,致滋事端。現本學驗明該佃戶上年耕字內,有備出過佃佛銀六元,付舊佃收去;日後新舊佃交接之日,亦應備出佛銀六元,交舊佃收回,相應批炤,以昭平允,兩不得刁難。合給諭單,付執為炤,各宜凜遵,毋違,此諭。
右諭佃戶張阿添
光緒七年二月十一日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