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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諭示

【第 1400 頁:版面影像】

第二諭示

欽加光祿寺署正銜、調補新竹縣儒學正堂加五級劉,為諭佃戶鍾阿福知悉。該佃戶今向本學承耕桃澗堡明萊塘莊學田一段,每年應納租穀二十一石,限至早季收成之日,

【第 1401 頁:版面影像】

立即洒干車淨,完納清款,無論年歲豐歉,均不得濕冇短少;如有短缺升合,本學立即將田起耕,調佃別。其租穀若年清年款,併無拖欠,其田該佃戶久遠耕種,不必調佃別,致滋事端。本學驗查佃戶鍾阿福,上年耕字內批明,有備出過佃佛銀六元,付舊佃收去;日後新舊佃交接之日,亦應備出過佃佛銀六元,付舊佃收回。相應批炤,以昭平允,兩不得刁難。合給諭單,付執為炤,各宜凜遵,毋違,此諭。

右諭佃戶鍾阿福

光緒七年二月十一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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