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 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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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即遵炤現新丈甲數界址,炤界管耕。就光緒十五年起,炤新丈額,每甲年納折穀價租銀足重番一十元正,全年計銀二十四元六角正,分作早、晚兩季對半交納,取回串單為憑。早限六月半,晚限十月終,如期納完,不得短延干咎。至現丈載荒埔地,查難種作,仍准炤舊案不配租外,惟呈驗原給執照及新領丈單,批印註明,仍發還以為管佃完賦憑據,該永佃務小心慎藏,毋致損失。如每屆應完正賦,自行炤則如數赴糧房繳納,切切,毋違,特諭。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