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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09 頁:版面影像】 第九典字人 立典字人業戶施泰昌,即施至坦,有承父遺下水租,在大武郡等莊。今因乏銀應用,托中陳清泉將水租穀四十四石向文開書院典出契面銀二百四十四大元,言約八年為限,聽坦贖回。保此租係坦自己物業,與旁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坦自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租額即日付與銀主掌管;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有舊欠租穀依半節相坐,贖回之日,亦當如數清還。此係二比兩願,各無反悔異言,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二百四十四大元完足,再炤,行。 【第 1410 頁:版面影像】 再批明:銀主先須出中禮禮八元;贖時,典主自應坐還,再炤。 佃名錄後: 一、佃賴委田四甲三分七釐七毛五絲。 一、佃朱福印頂觀生田五分五釐。 一、佃盧章田一甲八分,門前田二分。 一、佃盧允田五分五釐,又田二分六釐七毛三絲。 一、佃盧東田九分。 一、佃朱良代觀生田五分五釐。 一、佃胡定田六分。 共田九.七九四八甲,四五的租四四.○七六六石。 道光十八年二月日。 中見陳清泉 知見人功叔脩輅 典契字人施至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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