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150種:臺灣私法物權編 →第四章 物權之特別主體→第三節 學事→第一四 執照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第一四 執照

【第 1414 頁:版面影像】

第一四執照

福建臺灣噶瑪蘭撫民理番糧捕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翟,為給炤事。案據芭荖蔚莊佃戶李不等,承墾該處田業,經前府楊斷作充公地段詳明在案。嗣後該舊佃不與新佃林本等控爭,飭差覆丈該地計共十八甲。據該差吳合稟稱在外議明,新佃林本與舊佃李不對半均分,各得九甲等情。併據舊佃游欽等呈請給炤,經飭開明現管四至地段稟繳去後,茲據該差稟繳圖冊前來,除飭吊林本前給總炤繳銷,炤案另行填新佃九甲之地墾炤外,所有舊佃應分九甲之地,合行分給執照。為此,炤給芭荖蔚莊充公佃戶呂福彩,

【第 1415 頁:版面影像】

即便遵炤後開各佃四至甲分管業,每甲年完充公租穀十二石,務須依炤開征期限,催趕各佃預備干圓好穀運倉交納,截給完串執憑寧業;毋得藉炤越界混佔,以及抗缺租穀,致干查究,各宜凜遵,毋違,須炤。

計開:

芭荖蔚莊充公佃戶呂福彩,認墾充公田一段一甲,東至黃福,西至小圳,南至小圳,北至三鬮二。

右炤給佃戶呂福彩准此。

嘉慶二十二年五月十一日給。

分府

.本文顯示:共  1  頁 .目前位置:第 1 頁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