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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15 頁:版面影像】 第一五執照 即補清軍府、調署宜蘭縣正堂彭,為給炤管耕事。光緒九年四月二十日,據紳士黃纘緒、黃鏘、李春瀾、李及西等稟稱:緣蒙鈞諭,據楊廷柳與林先進控爭鎮平莊浮復園地,業經斷將該地充入仰山書院,仰即招佃承耕,議定租額等因。現經招得佃人王協記到地指明四至,東至大溪,西至李世明田,南至王江海田,北至曾和春田。各田丈明一甲四分零,交佃管耕,每甲年定園租穀八石,全年共應納租穀一十一石二斗,列入充公 【第 1416 頁:版面影像】 書院徵簿,遞年赴房納清,以資各生童膏伙之需。又有余埔四分零,併交該佃墾耕;但該地實係傍溪瘠劣,沖復靡常,日後倘被沖沒,准予退納。僉講給炤管耕等情,併繳認耕結狀紙。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給炤。為此,炤給佃人王協記遵炤後開四至界址管耕,遞年租穀務須炤數完納清款,截串執憑,不得越界侵佔,凜之,毋違,此炤。 計開: 佃人王協記承耕充公書院租鎮平莊浮復園地一甲四分零,併未墾余地四分零,東至大溪,西至李世明田,南至王江海田,北至曾和春田各為界。 右炤給佃人王協記准此。 光緒九年四月二十八日給。 縣 光緒十五年三月初六換給司單一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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