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416 頁:版面影像】 第一六執照 准補澎湖海防分府、代理宜蘭縣正堂蕭,為給炤永耕事。本年閏五月初六日,據糧總書黃隆稟稱:竊隆稟舉民人張簡銘招 職員黃纘緒與呂傳輝互控案內,充入仰山書院之魚鰍斗莊埔地一甲八分,赴房當場議定,每甲年納租穀四石八斗,全年共應納該租穀 【第 1417 頁:版面影像】 八石六斗四升,不敢少缺;如有少缺,惟該保耕是問,任憑起退。該埔地若遇洪水沖沒,應請准予具呈退耕,稟乞賜准給炤承耕等情。計繳陳紳輝煌保耕狀併張簡銘認耕狀各一紙前來。據此,除批示准耕外,合行給炤。為此,仰民人張簡銘即便遵炤後開四至界址,前去管耕,逐年應納租穀八石六斗四升,務須年款年清,不得絲毫蒂缺,致干究追。其課租仍歸于佃人炤則完納,凜遵,毋違,此炤。 計開: 魚鰍斗莊充公埔地一甲八分,東至周振三田園,西至周振三田園,南至游家併馮家埔園,北至呂傳輝田園各為界。 右炤給佃人張簡銘准此。 光緒十八年閏六月初八日給縣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