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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9 頁:版面影像】 第三七之一呈及批 具稟孀婦陳許氏,年四十一歲,同侄陳木柳為請領地價,候給無期,懇恩迅發,以恤孤寡事。竊氏同侄木柳共承先人遺管水田一段,攤作二份均分,緣去年十一月間,蒙築軍裝局,氏疊稟懇給,經蒙淡憲飭書丈量清楚,統計一千三百七十丈零二尺五寸。該書繪圖稟覆,氏即同侄再叩稟明,以便迅給地價。復蒙淡憲批:應詳請各憲批示遵辦。豈料遲延至此,慘不勝言!無如氏夫早故,命蹇孀寡,侄父早亡,幼孤何託!茲際局屋完竣已久,餘地荒蕪,租稅無歸,其耕佃疊次理較,催迫磧地銀甚急。伏思仁明在上,但凡城內官蓋基址,至富者尚有給發地價,而況氏之貧寒孤寡,全賴此租度日;似此租無債迫,慘難言狀。然大人惠澤黎庶,救氏一線上命,恤氏六尺之孤,總不忍寡婦孤孩餓死於溝壑之中,惟有邀恩迅給,俾寡者能以節育其幼子,孤者亦能贍養其家慈。勢亟瀝情,哀哀上乞藩憲大人一筆陽春,恩准迅發,俯憐孤寡,幽冥均感,公侯萬代,切叩。 頭品頂戴署理福建臺灣布政使司布政使沈:據稟用過地基,丈尺是否相符?仰臺北府查明,報由善後局撥款給領可也。稟發,仍繳。 【第 150 頁:版面影像】 光緒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具稟孀婦陳許氏,六月二十七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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