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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 執照

【第 1431 頁:版面影像】

第一執照

福建臺灣噶瑪蘭管理民番糧埔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翟,為給發遵炤事。案據金振昌呈稱:查有奇立丹底百葉浦埔港澳一所,東至大港,西至奇立丹番田併二十九甲界;南至其武蘭港;北至抵美簡番田併陞科界,經昌請給,蒙准差協番總理查勘,果與民番無涉,具圖稟覆。蒙批:既係民番無爭水港,候飭傳請陞之金振昌具結領炤,酌定年限起科。遵炤該處澳口接連大港,海水回潮,湧浪滔滔,必須沿邊商築堤岸,以截湧潮;又須多設斗門,以通澳內,溪水方可蓄養採捕魚蝦,其沿邊地庶可涸出。開墾田工本浩大,成功必須數載,俟應限至二十六年起限,歷年採捕魚蝦,酌征稅銀十二元;其沿邊涸池可開田,每甲酌納租穀一石等情。據此,案查先據該戶具呈,業經飭差協同番總理林興邦查覆去後,旋據林興邦等稟稱:該戶指請四至界內果係港澳,與民

【第 1432 頁:版面影像】

番併無干礙等情,當經批准飭傳,具限領炤在案。茲據前情,查水道港,蘭地未有辦過陞科之案,併查此外鮮有別處水利可以彙同陞科。現在建設神祗壇,招僧住持,即以此項撥充香燈,其租息俟五年屆限,酌定榜示外,合行給炤。為此,炤給該戶金振昌即便遵炤四至界址管業,趕緊興工砌築堤岸,開墾採捕,以副屆限定則,完納香燈租穀,毋得逾限以及越界侵佔民番田地,致干查究,毋違,須炤。

右炤給墾戶金振昌准此。

嘉慶二十一年十二月日給分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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