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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37 頁:版面影像】 第六賣杜絕盡根瓦店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瓦店契字人黃怡記,即德常,有明買過陳家仁和街瓦店二座。契內抽出北畔一座,坐西向東,內一廳一房,帶全樓,後一欄坪後埕公用,併帶水井公用,門窗、戶扇併帶浮沈、磚石俱全,南北兩片大壁盡行公用。東至街路,西至黃家壁,南至公店,北至李家,四至明白為界。今因懸柩在堂,乏項喪費,願將此瓦店出賣,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劉烏鼻官出頭承買,三面議定六八足平契面銀一百一十八元。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瓦店一座隨交烏鼻官掌管居住,永為己業,日後子孫不得言贖,又不得言找。保此業果係怡記明買,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等情,怡記自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瓦店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六八足平契面銀一百一十八元完足,再炤。 一、批明:每年店租收銀十八元,應配每年忌辰、祭墓及三節,上流下接,不能變 【第 1438 頁:版面影像】 易,批明再炤。 一、批明:忌辰開費銀三元,又祭墓開費銀三元,併三節每節開費銀一元五角。此店每年風雨損壞,應開墾二元五角貼工資。此六款應配開費銀共十三大元,余剩稅銀五元,作為油香應用,合批,再炤。 此契係劉烏鼻老獻入德化堂作油香,併自己忌辰祭祀之費,他人不得交加,此炤。 光緒十五年二月日。 為中人蔡炳嫂 知見侄孫黃植棠、黃植竹 代書人王成 立賣杜絕盡根瓦店契字人黃怡記、(即德常)、黃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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