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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七之三 稟呈

【第 150 頁:版面影像】

第三七之三稟呈

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臺北府知府,為申繳事。案奉憲臺批:據孀婦陳許氏等稟請給領小南門內軍械所地基價銀一案,奉批:據稟用過地基,丈尺是否相符?仰臺北府查明,報由善後局撥款給領可也。稟發,仍繳,等因。奉此,遵查此案先據陳許氏赴府具稟,併奉善後局憲札府查覆,即經卑府具覆,併由局提銀發府轉給該氏承領在案。茲奉

【第 151 頁:版面影像】

前因,合將奉發原稟,具文申繳憲臺察核。為此備由,申乞照驗施行,須至申者。

計:申繳奉發陳許氏原稟一紙。

一、申臺藩憲沈。

光緒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承工總

府正堂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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