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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三 賣杜絕洗找盡根契字

【第 1461 頁:版面影像】

第二三賣杜絕洗找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洗找盡根契字人郡城內二房張牛、張虎,長房張馬、張鴻昌,四房張分、張鴻泰等,有承祖父遺下瓦店一座二進,併帶後截伙食間一所,另水井與東畔公用,址在鎮北坊竹仔街頭北畔第五間,內浮沈、磚石、壁路、厝蓋、楹桷,以及門窗、戶扇俱各齊全。上至厝蓋,下及地基,東西四至俱載印炤字內明白為界。其上手係是魏、陳兩姓契券,因被盜失落,經向邑前主于呈請給發信炤為據,將來魏、陳二契如出頭,均不得行用。茲因乏銀別置,即將店炤先盡問內外親疏人等不承受,外特公同托中,引就向與布郊金義興出首承買,三面議定六八契價銀五百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店隨即踏界外,過銀主金義興前去掌管,聽其別稅,任從其便,牛等不敢阻擋。保此店係是張牛等承先人遺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此情,牛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兩願,日後子子孫孫不敢再言找贖,亦不敢藉口滋生事端。口恐無憑,合立賣杜絕洗找盡根契字一紙,併繳于邑主給發縣炤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六八佛五百大元完足,再炤。

再批明:其張家之三房,原係早經沒故,致無聯名,合應聲明,又炤。

【第 1462 頁:版面影像】

內添「一、所、另」三字。

光緒十五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陳清記、陳清愷

知見人張陳氏、張許氏

代書人劉坤記

立賣杜絕洗找盡根契字人張虎、張牛、張分、張馬、張鴻昌、張鴻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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