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150種:臺灣私法物權編 →第四章 物權之特別主體→第四節 宗教→第二五 合約管業契字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第二五 合約管業契字

【第 1463 頁:版面影像】

第二五合約管業契字

同立合約管業契字人李火德、李金興、李炳生、廖廷穩、呂蕃調、林本源、簡亨政、江排呈、李邱趙、邱乃辛、李金興、簡長源、陳漳合、呂衍治、廖士要、李火德等,

【第 1464 頁:版面影像】

同因眾等共同出銀六十一元,承買廖穩埔地一所。又眾等共同出銀七元,承買游富等埔地園屋一所。共二所,坐落土名海山保大嵙八張犁店仔街伯公廟背,東至車路對竹圍外透東直至坑仔溝為界,西至大河底為界,南至鄒旺園為界,北至鍾宅竹圍外崁眉為界。茲因眾等共同出銀承買埔業,起蓋行店,當日斷根契券公同一紙,難以分執管業,爰是邀集公同面議,將承公契歸存一人收貯外,同立合約管業契券一樣共十七紙,各執一紙,永執為業。併議規款一一開列于左:

一、議:眾等共同出銀,承買廖穩埔契一紙,併上契一紙。又承買游富等埔契一紙,併上契一紙。共四紙,是日當眾鬮拈,在亨政收貯,日後出銀共契承買人要公契炤用,憑所取出,存契之人不得霸執異言,公議,炤。

一、議:界內店地基或屋地各處埔唇,是十七人出銀共買公契,日後有人要買地基起蓋行店房屋,公舉李炳生、李火德、簡亨政、江排呈、陳漳合、廖士要等六人出名立契出賣,日後共契之人不得阻執。其價亦是生等六人收入公存登簿;若銀出入,亦宜登簿注明,亦可會算,不得糊塗。公議已定,日後共契之人不得異言,批炤。

一、議:公置埔業,各人各出工本起蓋行店屋宇,或瓦或茅;倘異日要移別處,創大基業,要將店屋退賣他人,須要漳人承頂,不得另賣別州別府等人。此係公議定規,不得移易,批照。

.本文顯示:共  2  頁 .目前位置:第 1 頁
[下一頁] [最後頁]
[1] [2]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