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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六 條規

【第 1466 頁:版面影像】

第二六條規

嘗思:祖嘗之名不一,有前人遺業者,有後人津拈者。茲崇文一典從何來也?因干隆五十五年,有蕉嶺人者呈請潮屬開粵往臺港口,予等一室捐贈有銀數十余元,後因其事不竣除用外,仍收回有銀十余元。斯時也,眾叔侄咸曰:此銀不若交麟江收放,倘得微利,就可鼓勵崇文典可也。至今嘉慶九年間,麟江共交出有母利四百六十二元。噫此蠅頭之銀而得巨利,前所謂鼓勵崇文者,其典不竟有所望乎!今而後願叔侄毋生覬覦,毋圖己,各要勞其心志,以共厥美,俾後生負笈從游時,切焚膏繼晷,雪案雲窗,樂效匡壁董帷,將由儒業而登黌宮,月桂之班由書室而為明堂,清廟之選,蛟騰鳳起,虎步龍驤,此鼓勵有方,斯文日盛,庶無負前人之厚望,後生之勤修也。是為序。

【第 1467 頁:版面影像】

道光七年十月初八日,江南村居住叔侄往來臺灣寄居,思念崇文資典,前倡置內埔莊水田一處併伙房一所,茲叔侄前來酌議,此典出息原係鍾毓文才之舉,有志上進者必要設立膏伙、花紅等項,今將規條開列于左:

一、議:文武進庠者無論內外,每年崇文典內撥出膏伙穀六十石,作兩季交于進序者均收,立規。

一、議:補稟者內膏伙穀六十石,庠生交一年于補稟人收,俟次年仍歸庠稟生均收,立規。

一、議:稟貢生典內膏伙穀六十石,庠稟生交一年與稟貢人收,俟次年仍歸于庠廩生均收,稟貢人以下免議,立規。

一、議:廩貢生中舉者不得再議向領膏伙穀石,僅領花紅銀四元,立規。

一、議:家鄉移居各處,倘有上進不得向領膏夥、花紅等項,立規。

一、議:捐納無論大小職銜,每次領花紅銀四元,立規。

一、議:單功無論品級,實領部炤,領花紅銀四元;至委牌功牌不得向領,立規。

一、議:在家春秋兩季祈福津拈銀錢甚屬艱難,在臺叔侄商酌每年寄回銀二十二元,均作兩季祈福應用,依炤煙戶份內,立規。

一、議:祈福日,無論男婦,年至七十者,依炤煙戶外,預先分內一份,永為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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