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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七之四 呈及批

【第 151 頁:版面影像】

第三七之四呈及批

具稟孀婦陳許氏、侄木柳,為田奉建局,大租未減,稟呈印契,懇批控印發給還管業事。竊氏等所掌田業,於去年冬遵奉爵撫憲擇建軍械局完竣,經氏稟蒙李縣主勘量用地,計積丈方一千三百七十丈,繪圖詳報,暨蒙憲恩委勘相符,炤每丈價銀六角,給洋八百二十二元在案。然契載田額二甲四分八釐,歷年完納業戶洪長益大租穀九石九斗二升正,茲軍械局用地核甲得田一甲四分零二毫八絲八忽,炤契每甲四石,應請自光緒十六年春為始,每年控減大租穀五石六斗一升一合五勺二抄,餘存田地一甲零七釐七毫一絲二忽,年仍帶納業戶大租穀四石三斗零八合四勺八抄。收大租,關國課,城內多系洪長益名下管收,顆粒向難短擱;如缺,則每季加二利。氏因子侄尚幼,孀守女流,不諳事理,尚未請恩批契控減,現在業戶催不減收,惟稱非照武廟地周平縣署地程泉契,

【第 152 頁:版面影像】

奉憲批印給數目,不得擅便等語。理合披情,謹將印契呈送,伏乞府憲大人發政施仁,恤孤憐寡,恩准控租批契印給發還管業,蟻民戴德,切叩。

計稟呈:城內田未丈量,何來司單?印契一紙,司單賃借債項,銀主揭留。

府正堂雷批:已就契批明,蓋印發還矣!

光緒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具稟孀婦陳許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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