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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 諭示

【第 1475 頁:版面影像】

第一諭示

起廢繼絕,亦仁政之大本也;況無告窮民,可不加意濟卹乎!本帥蒞任臺島,下車伊始,即與群僚熟籌再興養濟院等。無如該院從無業產,有業產者唯育嬰堂、同善堂耳!然尚恐其數之不敷,于是本帥捐俸唱之,官民出貲助之,且加向蒙頒賜英炤太后布施遺金三千九百八十三元六角八點一釐正,共計現金有一萬六千八百七十二元二角一點五釐正。至此,財產基本略備,乃將養濟院及育嬰、同善兩堂合而一之,因題其名曰仁濟院,專屬臺北縣掌管,定其章程,稽其出納,按母子之利,設救卹之方,現使鰥寡孤獨廢疾諸人棲止衣食,各得其所,仰副皇仁憐卹窮民之至意焉!惟是本帥初志諒必漸行,

【第 1476 頁:版面影像】

各縣不卜可知矣!本年四月,行嚮老典于彰化城,淹留數日,屢會臺中紳民,諭以養濟留養等事,眾紳莫不誓願贊助。本帥遂躬為委員長,選委員于縣官鄉紳,勸獎治下一切人等克鑑臺北,速講再興良策。且期臺南復鑑臺中,庶全臺古來趨善急公之休風歷久不墜,而今日起廢繼續之美意四處樂從,是則本帥首唱之大旨也。若夫義捐金額,自一錢以上即將姓名載諸新報等事,另有所定。故有通集腋成裘之義者,前赴附近官署或縣署參事,以及各街莊長等處面商可也。

光緒二十五年十一月

合將勸募捐銀再興養濟事業規程列左:

一、募集期限:自本年十二月初一日起,至明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一、欲應募捐銀之人,理應每區制冊,註明金顯、姓名、住址,申報所在辦務署長。

一、損銀額數固不論其多寡,然自一錢起為可。

一、各辦務署長查收捐銀,隨即權交收單,嗣後或當有登載金額、姓名于臺灣日日新報或臺中新聞之事。

一、各辦務署長收銀已完,一面匯解于第三十四銀行出張所貯存,一面詳報本縣廳內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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