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 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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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執照
遇缺即補知府、署臺灣府正堂朱,為給炤事。本年十一月初八日,據業戶石仰軒稟稱:案蒙鈞示,以竹仔街和豐店一所,前後兩進,上月樓棚。因官錢局向蘇洪氏買來價銀六八重四百元,今因官局歇閉,炤價招賣歸款,凡有承買之人典稟繳價,給炤管業等因。軒願遵繳原價承買管業,稟請頒給執照等由。據此,除繳原價銀四百元貯庫外,合行給炤。為此,炤給該業戶石仰軒即便將後發契據,併上手老契□紙領管執掌。此係當官承買,併無違礙,炤例併免投稅,恪遵毋違,須至執照者。
計開:發給蘇洪氏寫立原契一紙,又上手白老契連司單二紙,共十三紙,總共十四紙,此炤。
右付業戶石仰軒准此。
咸豐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