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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七之五 批

【第 152 頁:版面影像】

第三七之五批

臺北府正堂雷批:據業主陳許氏、陳木柳起劃出地積方一千三百七十丈,賣歸官起建軍械所,領過價銀八百二十二元一角五瓣,按丈計算,應除田一甲四分零二毛八絲八忽,年應控減大租穀五石六斗一升一合五勺。照契載甲數計算,尚餘田一甲零七釐七毛一絲二忽,仍歸該氏等管業,年應帶納大租穀四石三斗零八合五勺。就契批明,付執,此據。

一、批契

光緒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承工總

府正堂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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