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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諭示

【第 1501 頁:版面影像】

第二○諭示

欽加府銜、特授福防分府、調署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向,為飭遵事。案據中壢十三莊明善堂該紳董王國均、劉懋春、莊殿颺、宋椿相等稟覆義倉一案緣由,除批該董等各莊認捐義學、義倉各穀。現據稟稱:義學一款數開除,實存義倉穀三百二十石,因無倉廒,由該董等四人存儲,應即妥為收藏;一面將未收穀一百四十石,務限本年六月收齊,仍由該董等分儲,著先出具收管切結,併各捐戶姓名清冊呈送毋延等因外,合行諭飭。諭到,該紳董等立即遵炤批指辦理,毋違,凜之,特諭。

同治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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