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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三 稟呈

【第 1510 頁:版面影像】

水流沖,其溪改移彰化,其名仍曰大甲,是以渡夫仍歸敝廳理管。恐日後遇有命盜案件,淡、彰彼此推諉,故詳晰陳明,是否有當?合將捐設義渡緣由具文詳請憲、臺察核批示立案,併請通飭臺地各廳,如有險要溪港,一體設立義渡,以利行旅,實為德便。再此案所置田畝及捐充租穀,均應道光十八年起租,所有本年經費及造船工價,係就捐存銀內支付,其自十八年起,就租支發。惟收租之期在六、十兩月,其上半年經費應由在任之員先行籌墊,遇有交代未經收租,准其炤數作抵,由後任收租歸捕;倘收租後交卸,除將本任內墊給錢文儘數歸補外,余剩銀元應專案移交,不准以別款作抵,致有支絀之虞。合併詳明,除詳某憲外,為此備由具詳,伏乞炤詳施行,須至書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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