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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49 頁:版面影像】 第一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叔侄元沛、柏權、其類、傳寸等。竊思往哲遺風,荊庭可羨,兄弟既合,和樂其永好,還擬許武之愛弟、薛苞之善兄,終身由之,無二爾心,寧忍一旦分拆而處哉!第以幾分形異枝同,本世代難保互生嫌隙,不無乖情,反為不睦,何必勉強。今我年將入耆,意在息肩,邀請尊長房親,載議先祖父遺傳物業水田山埔地,依古舊鬮份內炤鬮各耕各管,不得紛更。今欲有憑,載新同立合約字四紙一樣,叔侄各守一紙,永為子孫存炤。 一、批明:一鬮其類兄弟等承得祖父遺下田一所(以下略)。 一、批明:二鬮西平田一段(以下略)。 一、批明:三鬮柏權承得祖父遺下物業田連山埔地(以下略)。 一、批明:四鬮元沛承得先父遺下分物業田連山一所(以下略)。 一、批明:嶺腳田一段,東至下坑為界,西至好居田為界,南至坑為界,北至加珍 【第 1550 頁:版面影像】 山為界。此業存為胞伯觀生公年節忌辰之資,付元沛兄弟等掌管,批明,再炤。 一、批明:一鬮界內抽出元沛公厝地一處,東至崙根仔為界,西至豎溝為界,南至竹圍外莿仔為界,北至龍眼樹為界。又抽出稻埕一個為公,再炤。 一、批明:萬順 田一段,租粟三石,其余股內夥計未有分拆,兄弟相議,存為公業祭祀之資,批明,再炤。 一、批明:上手老約字及山批,元沛叔收存,批明,再炤。 一、批明:干隆六十年,先祖父兄弟分約字四紙,一鬮一紙被風雨損壞破碎,批明,再炤。 一、批明:二鬮界內抽出水圳上下二條,聽四鬮通流灌溉,批明,再炤。 咸豐十一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元若 房親人叔傳監 知見人族叔好居 同立合約字人叔元沛、傳寸、侄其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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