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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五 分支鬮約字

【第 1553 頁:版面影像】

,年配納口糧大租四份,應納一份。此園檢交付清祥掌管為己業,炤。

一、批明:承買陳國觀田園一小段,併帶竹圍茅屋一座,址在石碇堡,土名舊社後莊。此業俱各作四份均分,炤。

一、批明:承典詹雙美水田園一所,址在大加蚋堡,土名三重埔莊,時典價銀計共一千九百大元正,現收佃人來無利磧地銀二百七十大元,對扣還磧地銀,尚剩實銀一千六百三十大元。每年的小租穀一百一十石,先抽起租穀一十五石,付母親呂氏取收,以為養贍之資。又抽起租一十五石,付反生取收,以為功勳之資。又抽起租穀五十二石四斗,以為抵還他人銀利。其余剩小租穀二十七石六斗,作四份均收,炤。

一、批明:詹雙美借去佛銀三百大元正,將莊佃大租每年三十三石八斗對抵納銀利穀,此銀及穀作四份均分,炤。

一、批明:承典家慶禱莊佃大租穀兩平二十六石八斗八升,時典價銀二百六十大元正。此銀及穀作四份均分,炤。

一、批明:家慶賀借去佛銀一百零元,將莊佃大租穀一十四石四斗對抵納銀利穀。此銀及穀作四份均分,對炤。

一、批明:前每房應分得利額及利穀,俟來日取贖之日,各條須當炤穀攤銀,炤額各自取領,不得生端,炤。

【第 1554 頁:版面影像】

一、批明:前有帶借王紅觀來佛銀三百大元,又帶借楊禎祥來佛銀二百大元,又帶借家父伯來佛銀二十大元:此三條計共銀七百二十大元。其利穀對詹雙美抽抵納,其母銀須當作四房均還,炤。

一、批明:前作生理,有被他人缺去數項,此數歸倚次房反生取討,不干長、三、四房之事,炤。

一、批明:若有公事,須當四大房同首公辦,不得推諉,炤。

一、批明:振成拈得二鬮,收執承買新金司單一紙,又林意買林克明契一紙,又收存陳國買廖明印契一紙,合共三紙,炤。

一、批明:反生拈得一鬮,收執承買林新金印一紙,又收存陳國買廖彥明司單一紙,又廖鐘毓買藍揲契一紙,合共三紙,炤。

一、批明:鳳鳴拈得四鬮,收執林天發買林漢司單一紙,又收存承買陳國印契一紙,又藍傑買番斗僅墾契一紙,共四紙,炤。

一、批明:清祥拈得三鬮,收執林天發買林漢印契一紙,又林克明買番虱吻契一紙,又收存承買陳國司單一紙,共三紙,炤。

一、批明:每房分收契券各自收貯,或要用之日,聽便取出,不得刁難,炤。

光緒十二年九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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