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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7 頁:版面影像】 第四○票飭 特授臺北府淡水縣調署鳳山縣正堂李,為飭令備繳事。照得阿公店莊回,先因吞缺叛產租銀,經鳳屬抄封委員鄭移縣,請將該民住屋標封變抵,併稟奉前府憲札同前因,業經飭差將該民住屋標封出示召變在案。旋准鄭委員函稱:該住屋已商妥府城業戶林協記,願出銀二百二十元五角八瓣八尖,承受代繳缺款,懇請給照起封等由,即經飭差召匠勘估,一面傳諭該民如能措繳清款准予起封管業;倘一時力不能繳,即將原屋變抵。嗣據該差以莊回實在家貧無力,現有該街林近願備洋銀四百元承買此屋,據莊回聲稱,已託人往向鄭委員求准照數繳交,經蒙允諾等情稟覆。復經移請查復去後,茲准鄭委員移覆:莊回自缺繳租項之後,躲避不回,始終併無託人求情,移請飭令林近備銀繳納等由。准此,合行票飭。為此,票仰原差葉勝、倪吉、蕭佛立往該處,協同總保傳諭林近,如願承買此業,迅即措備銀元,具稟赴縣,以憑察核給照管業,該差毋稍違延,於此,速速,須票。 右仰准此。 光緒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給。 承糧房。 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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