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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69 頁:版面影像】 第二四鬮書字 同立鬮書字人陳兄弟觀芳、書純、秋風等。竊謂木大分枝,水浩別派,物情如此,況于人乎!陳兄弟等念同已久,惟恐賢愚不一,不如預立鬮書,可為久遠長謨。于是邀 【第 1570 頁:版面影像】 請房親人等斟酌妥議,將祖父遺下買典田業擺接堡秀郎 腳數處,併家資、器椇,屋宇物業等項,內議抽出中廳一間為公祠堂之屋,余一概配踏均平,按作三大房均分。是日祝祖拈鬮為質,至公無私,各業各管,務宜安份守己,不得爭長競短,亦不得糊混侵佔,永敦和氣,克承祖武,以耀國閭,是所厚望也。自此分鬮以後,增置田業千倉萬箱,富貴榮華,皆是各房子孫之鴻福矣!口恐無憑,筆乃有證,特立鬮書三紙一樣,各執一紙,永遠存貯,以富、貴、春三字為號。 謹將水田物業等項條款開列于左: 一、長房富字號,觀芳等拈得二鬮,應得厝前承張隆水田一處(以下略)。 一、次房貴字號,書純等拈得一鬮,應得大湖承陳登水田一處(以下略)。 一、三房春字號,秋風等拈得三鬮,應得大湖承父田一處(以下略)。 一、批明:長孫觀芳應得過圳承陳坤先抽水田一段,東至吳田為界,西至陳田為界,南至自己大房田為界,北至秋風田為界,議係為長孫之業,批炤。 一、批明:承陳坤水田一處,議定配搭三大房。二段芳等歷年配叛產銀四大元一角四點正,頭段純等歷年配納叛產銀一十一元九角三點,尾段風等歷年配納叛產銀一十一元九角三點正,逐年三大房共納叛產銀二十八元正,割串為憑。陳坤水田一處,配水份一甲,分作四段,芳等水田併長孫田該納水穀一石五斗九升零五合正,純等水田該納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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