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150種:臺灣私法物權編 →第四章 物權之特別主體→第六節 公業→第三二 託孤字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第三二 託孤字

【第 1582 頁:版面影像】

第三二託孤字

立託孤字宗兄陳莊,嗟呼人生短景,如白駒之過隙;世傳奕代,留瓜瓞之綿綿。因莊父子來臺為活,克勤克儉,創垂統猶可繼也。不意天緣有限,血脈茲終,年既七十,豈有何賴,此天之亡我也。傷矣!無奈,邀請宗親鄰友參議,莊有已置山埔一所,價銀十二大元正,每年配納坑仔坑社番口糧大租銀一錢正。其業址在大坪頂八里坌堡後湖莊,土名東勢角。今礙病篤,日薄西山,氣息罨罨,不得已,當場將業託孤于宗弟陳奇添掌管為業,代理莊父子一爐忌辰節祭,永遠奉祀。倘爾受託,須當盡心竭力,囑子咐孫,我世之後九泉之下亦能有感。且曰賢愚不一,貧富不同,誠恐來日變壞此業,違失香煙時,故集諸人畢至,此業丈字當天焚化,以防其壞。今吾其言雖窮,而汝之情不終,乃能子孫昌盛,遂意譽指傳承。口恐無跡,今欲有憑,立託孤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炤。

【第 1583 頁:版面影像】

批明:東至坑為界,西至橫岸為界,南至陳家為界,北至張家為界,四至界址明白,聲明,再炤。

道光壬辰年十二月日。

依口代筆人林世德

知見人鄰友蘇居

股首張甲

在場人宗叔陳白先

立託孤字人宗兄陳莊

.本文顯示:共  1  頁 .目前位置:第 1 頁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