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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一 諭示

【第 158 頁:版面影像】

第四一諭示

諭飭事。照得現據彰屬潘、潘程等稟稱:緣族親潘投,在彰化邑內觀音亭街開張合利號茶舖,有侵隆恩銀項五百四十八元,致蒙照縣封店在案。但此店係等族中公店,現蒙憲台面諭,著等出銀賠補,即將該店給憑付管抵息等因。遵諭,繳銀四百四十元,潘程繳銀一百四十元,合共五百八十元,賠補已清款,所有合利號店屋應歸等掌管抵息,但恐無憑,致生禍端,理合遵諭稟請,伏乞恩迅給發印照,付等執憑,至於案卷併墾照,縣注銷沾感等情。據此,查此案前經彰化縣凌令差拘潘投到案押追,茲據潘投等已將前項銀元交繳清楚,所封合利號店屋應准起封,炤舊歸管,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潘、潘程等,即合利號店屋照舊管掌,毋違,特諭。

鎮守福建臺

同治二年九月十六日。

灣總兵官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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