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584 頁:版面影像】 第三四託孤字 同立僉議託孤字房長林興祖、林三老,房親妙相、庭燎,姻親郭祥晚、王桂官,暨莊耆許輕官等。竊聞同井莊鄰,尚有扶持之至意;而一本枝葉,寧無保護之深心。房親成宗本年棄世,尚存湖內旱田四坵,四至界址開列于左。今因遺下孤兒九英,四體不全,愚蠢無知,所有旱田四坵恐被灰消廢墜煙祀。興祖等邀同房親,延請姻親、莊耆到家從長計議,將此旱田及找銀項存為年節煙祀,仍舊收管應用,不得擅行變賣。倘若九英不遵眾議,意存盜賣,興祖等聞眾公革,決不寬貸;而興祖等亦不得涉抗利己。致負所 【第 1585 頁:版面影像】 託。此係存業立記,各無異言,口恐無憑,立託孤字七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一、批明:埤內小田二坵,東至林家田為界,西至許家田為界,南至埤為界,北至林家田為界。又坪仔頭小田二坵,東至林家田為界,西至王家田為界,南至林家由為界,北至山為界。兩處四至界址明白,再炤。 一、批明:即日同中公議找洗十五大元,係王桂官留存,待癸卯年間,付託孤房長領去,代為一放,又炤。 道光十七年十二月日。 秉筆侄庭陳 莊耆許輕官 姻親郭祥晚、王桂官 房親林庭燎 立公議託孤字房長林興祖、林三老 道光癸卯年十二月十四日批明:議請房長林興祖、林三老,房親妙相、庭燎,姻親郭祥晚,莊耆許輕官託孤人等公議,王桂官領出託母利銀,莊耆領去作功課,日後不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