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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86 頁:版面影像】 第三五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外甥柯溪,族侄標吟,堂侄德月、扶王、有道、扶助、扶動等,竊念異枝同派之思振興煙祀,以為承祧繼世之計事。緣我堂叔派揉、派晏兄弟二人,自來臺克勤克儉,有自置開墾得田厝山場物業,址在青潭莊,土名稻仔園坑口田及山場一所,全年小租粟六石正。又稻仔園坑內田及山場一所,全年小租粟三石正。又火燒樟土崎頭田及山場一所,全年小租粟四石五斗正。以上三處物業及荒地界址,俱各載在墾單合約內明白炳據。今因兄弟二人不幸仙逝,併無婚娶螟蛉兒孫,侄念及一本至親無嗣,又不忍其煙祀無賴,爰是邀請內外親戚公同妥議,將此三處物業出 ,全年小租粟十三石五斗正,內歷年踏出小租粟八石五斗正,按作七人輪流祭祀開費之資。每年除納山稅祭祀以外,其余尚剩租粟,存積生放,以為立嗣兒孫娶婦之資。此係明約存為傳嗣煙祀之業,自是以後,宜至公無私,各不得混侵變易,藉端生情滋事。庶瓜瓞綿綿,昌熾可賡于來日;支派濟濟,振興更歌夫萬代。恐口無憑,同立約字七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再批明:其每年尚存租粟交付德月生放,以為立嗣兒孫娶婦之資。總立數簿一本, 【第 1587 頁:版面影像】 歷年租粟銀項務宜公同結算,登記在數,不得混侵。至兒孫成人之日,物業一切交付掌管,各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批炤。 道光二十七年九月日。 秉筆族侄標協 知見房弟派興 堂侄德月、扶王、有道、扶助、扶動 族侄標吟 同立合約字人外甥柯溪 再批明:其銀項務宜公同出借,倘若生放不敷,亦宜會齊取討,約內之人各不得侵借,批明。 再批明:其田務宜公同出 ,約內之人各不得私自耕作。至于荒地若有開築成田,其租亦存積生放,批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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