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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92 頁:版面影像】 第三八諭示 余先人自龍蟠渡臺,卜居嘉邑安溪 莊,喜其山川秀媚,風俗淳厚,住于斯經營之,儉積創置厝宅田業,俾世世安居萃處食德服疇,為後世慮至深遠也。余不能克迪光垂裕後世,但知和忍儉勤,建置一座房屋厝宅,結婚蕭氏,幸生汝兄弟四人,今皆長成婚娶,傳子及孫,不欲同居共處,效張公之遺風。然木有分枝,水有衍派,故于生齒之繁,欲為分派之計。爰請房親集眾諸子,同堂共諭,務宜永念同氣連枝,毋緣細故,致失 【第 1593 頁:版面影像】 和氣。今雖分居各爨,各宜經營克振家聲。其厝宅、房屋、家器、雜物當作四份均分,但園一段二坵,現為養贍,後為祭祀之資,汝兄弟各宜遵諭均分掌管,不得混爭。自後倘能各自勤儉經營,俾倉箱可慶,永垂燕翼,是則余之所望也。今欲有憑,合立諭字一樣四紙,各房各執一紙存炤。 謹將各房均分應份房屋間地份界,逐一列明于左,存炤。 一、長房應得南畔大房間,帶伸手及拖坪,共四間。其間地至前面伸手壁齊,至陳家宅為界。 一、次房應得北畔大房間,帶伸手及拖坪,共四間。其間地至前面伸手壁齊,至陳家宅為界。 一、三房應得南畔第五間,帶伸手後拖坪,共二間。其間地與房長為界,至陳家為界。 一、四房應得北畔第五間,帶茅厝三間,共四間。其間地與二房為界;其茅草厝三間,現二親居住,後付與房掌管。 一、約:四面籬笆,各房公圍堅固,不得推諉,批明,再炤。 一、約竹:欉前以鬮分各人炤額掌管,不得混爭,批明,再炤。 同治元年二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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