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598 頁:版面影像】 三房人等後來如有輪公業、理公事,此件斷不可置之度外,無論親同一氣在幽冥,諒有鑒之而默佑也矣。 一、議公款以內,日後或有增建業產,務將該契據逐一再錄在各國書之內,俾得以公見聞,庭後來子孫免有糊混之弊。 一、福字、祿字兩號所該園業,一盡住在永康下里,故完供時併為一串。當此之際業可分,而串不可拆,理合預先聲明:不管是何兩房拈此兩號,凡所該錢糧銀項,當即對半平開,遇有完納之期,各自先行措備足數,不得推諉。至其串票,直自該兩房挨次收執是也。 一、長房禎親拈得祿字號,立將該鬮所有契據,給交長房執掌。 一、次房華親拈得福字號,立將該鬮所有契據,給交次房執掌。 一、五房盛親拈得壽字號,立將該鬮所有契據,給交五房執掌。 光緒二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族長葉式禮 公親邱學瀛 知見母親呂氏、吳氏 【第 1599 頁:版面影像】 林氏 代書人邱陵 同立鬮書約字人葉其華、葉其禎、葉其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