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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 鬮書

【第 1599 頁:版面影像】

第四○鬮書

同立鬮書人長房張辜氏、次男光誇、次房張瑞麟、三房侄光爵、四房侄孫棟隆、四房侄上任。竊維一源之水,其流有分;一本之木,其枝有別;凡物如是,人亦皆然。茲借欠賬項,前議將先祖父兄建置大宗田園,約停收租納說,明白清還欠項,經已還完。爰即相商,邀請家長公親公同分配均平,設鬮拈定,併立鬮書四紙同一樣,分執承掌,俾後世子子孫孫永守勿墜,是分而無異于合也。今將再分拈定田園再列于左。

計開:

一、長房鬮分應得松仔腳王蔭田一宗,配正供六石(以下略)。

一、次房鬮分應得高建埤仔田一宗,配正供三十石(以下略)。

一、三房鬮分應得檨仔糊田一宗,配正供十七石六斗六升三合(以下略)。

【第 1600 頁:版面影像】

一、四房鬮分應得吳布湖田一宗,配正供十八石(以下略)。

一、議:祖母養贍劉已湖田一宗(中略),俟祖母百年以後,俱議訂公祭祀外,余作公項生息,以為子孫發達謁祖鄉會之費,合併聲明。

一、買過關帝廟前洋林嘮、林蕊等田一所,受種三分五釐,年配林管戶名課粟三石,以作店地之需。現建造瓦店一座二間,歷年所收店稅俱為養贍之資,俟百年以後,一併作公輪流,批明,再炤。

一、議:子弟侄讀書應用瓦一宗併田一宗,每年稅銀二十八元,配正供十石零六斗二升。戶名張興記,杞舍田園一宗,每年稅銀十三元,配正供二石;瓦邊楊杞田一小宗。每年作分納分稅粟十三石,配正供五石五斗。磁一條,配正供四斗五升,批明,炤。

一、議:書軒一座三間,議作公厝,以備賓客往來住宿之處,此不可分。其下園溪邊埔仔墘果樹,一併作公輪流,批明,炤。

咸豐七年十一月日。

王先務、汪蒞觀、高廷泰

族長張克明

代為鬮書生員吳際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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