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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二 札飭

【第 158 頁:版面影像】

第四二札飭

特授臺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七次程,為轉飭遵照事。本年七月二十一日,准臺北府正堂雷移開:案奉爵撫憲面諭,現在清理田賦,一律開辦丈量,各業戶應帶契據呈驗,

【第 159 頁:版面影像】

核對界址畝數相符,炤給聯單,契仍發還,已經出示在案。查民間積弊,白契管業在所不免,或有年久契據遺失者;或有開墾無契者,若不稍示通融,難期迅速。所有白契准其呈驗,即刻發還,事後再令補稅;其有遺失契據併開墾無契之戶,亦准其先行丈量,再由該戶取具田鄰切結,給予印單,不許書役藉端勒索。飭即由府出示曉諭等因到府。蒙此,除出示分行外,移請轉飭各縣一體遵照,出示曉諭等由,計粘抄示稿一紙。准此,除由府刊刷示諭,另行分發,併分別移行外,合亟轉飭。為此,札仰該縣先行一體遵照,出示曉諭,毋違,此札。

計照抄告示一紙。

光緒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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