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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14 頁:版面影像】 他房混收,此炤。 一、已典去他人之業,填立兩本賬簿,長次各執一本留存,公款俟後或找或贖,兩房共議均分,此炤。 一、有欠他人欠項者,已踏出三百余石抵還人債;如是不敷,則就兩房均攤,此炤。 一、有被他人欠項者,則兩房協力同討收入,作兩房均分,不許私自暗討,以肥己有,此炤。 一、當堂公議:將公司踏出小租一百石,以還胞嫂沈氏銀項,被胞兄在日開費。 今開: 一、買過吳陶舍田一宗,址在烏樹林過溝洋,新丈下田一甲二分零三毫,年納糧銀二兩五錢零二釐九毫六絲,年收小租穀二十四石滿(以下略)。 一、祀業將首年輪長房,次年輪次房,批明,存炤。 光緒十九年端月日。 公親人生員林迸凡 族長吳志員、吳寬仲 【第 1615 頁:版面影像】 代書人施必得 同立鬮書字人長房侄時清、時逢 次房相續靜鄉大孫時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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