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七 囑書付據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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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必經之路,宜付通流通行;而廳口埕配居內護人管理,深井仔歸住外護人執掌。其粟埕從東算起,第三段江流額,第四段江王額,第五段江中額;他若田厝既作三份均分,則錢糧家稅亦應作三份攤出。唯正廳半間、銃櫃一個、埒尾田仔一坵,上世既為公,爾等亦宜為公,聲明,炤。
再批明:內塗改「食、後、將」三字,添註「至」一字,炤。
再批明:上約所載與頂三房合連丈單,交在我房。今將丈單及上手鬮約一切交江王收存;倘若要用,聽其取出公看,炤。
大歲戊戌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李併春
公見功弟黃睦、洵水
胞叔鐘萬
在場三男江王
次男江中
長男江流
立囑書付據約人陳洵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