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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八 鬮分約字

【第 1619 頁:版面影像】

第四八鬮分約字

立鬮分約字人張鄭氏,先年夫在日,有生育四個男兒:長名永仰、次名永異、三名永猜、四名膽智。不幸而夫早世,長男永仰亦逝,僅生下一人男兒名建沛。竊惟九世同居,張氏之百忍,氏每欲效前哲遺風,俾兒孫世世無分之計,第恐生齒日繁而互生嫌隙,難免不無分計。爰是邀請房親到家相議,將所承祖父遺下及兒身置者物業,一盡作四份均分,拈鬮為定,使世世子孫分業無分心,日後不得爭長競短,致失和氣。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鬮分約字四紙一樣,各執一紙存炤。

謹將所有條規開列于左:

一、批明:其永異拈得第一鬮,應份田一坵,址在菜園腳。又埒頭第二坵田一坵。膽智拈得第二鬮,應得埒頭第一坵田一坵,後日不得移反移覆,聲明,炤。

一、批明:其永猜拈得第三鬮,建沛拈得第四鬮,二人應份同得埒尾田三坵,配門口埤角大小田二坵,後日欲分耕,二人對半均分,聲明,炤。

一、批明:其曲尺水田埔園二段,一鬮、二鬮應份得水頭一埒,三鬮、四鬮應分得水尾一埒,後日分耕,亦作四份均分,再炤。

一、批明:其曲尺山場結內未有分明及大坑山場未有開墾,係是公業,欲栽種竹木

【第 1620 頁:版面影像】

果子,須通知行事。或有私耕山田,各耕各管,後日子孫不得爭競,炤。

二、批明:其曲尺一結水田埔園一埒,係是建沛長孫物業,私己掌管,諸胞叔不得爭執。至城仔內厝前茶園,付建沛永遠耕作。茶園地基為公物,日後不得私自變賣;厝宅地基亦係公物,後日欲翻蓋,分左分右,須公同相議,共成其事,不得異言生端,聲明,炤。

一、批明:其曲尺蕃墾批一紙,十股內分約一紙,有向他人胎借,後日贖回,係□收貯,要用之日,聽便取出,不得刁難。至在家上手鬮約一紙,係永猜收貯,要用之日,亦當取出,不得刁難,聲明,炤。

道光二十三年二月日。

代筆人房侄永明

場見人房親光友

光廟

侄永回

孫建沛

知見人男膽智、永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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