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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二 鬮書字

【第 1626 頁:版面影像】

第五二鬮書字

同立鬮書字人林堯、林舜、林恩、林忠。竊惟木生枝,水溢分派,理所必然。我等兄弟均承祖父遺業,俱各完娶成人;但因家事浩繁,難效九世之風。爰請族房鄉耆酌議鬮分,凡屬祖父遺下產業,除養贍外,分配祝告先祖拈鬮分定,俾後來各管各業,毋致紛爭。今欲有憑,同立鬮書四紙,各執為炤。伏願瓜衍瓞綿,熾昌勿替;竹苞松茂,相好罔極。凡分定之業,開載于後:

計開:

溝仔墘園一坵,明丈一甲,作四分鬮分,長房應分得第二段,二房應分得第三段,三房應分得第四段,四房應分得第一段。五申尾園一坵,明丈一甲二分,作四分鬮分,長房應得第四段,二房應得第一段,三房應得第二段,四房應得第三段。管事埔園一坵,明丈二甲四分,現被水沖,未得鬮分,留為公業公耕。

溪洲園一坵,亦被水沖,仍作公園公耕。

頂溪洲園一坵四分,配為長孫之業。

又五甲尾園一坵,明丈二甲九分,配為老母養贍之業。

崎瀨仔園一坵,明丈一甲二分,北勢溪墘園一坵,共二坵,俱配為輪流祭祀之業。

【第 1627 頁:版面影像】

其厝地以及房屋,俱炤四分鬮分。

長房應配官糖六十五觔,租粟四斗;另配典林平官糖二十二觔,租粟一斗三升七合。

二房應配官糖六十五觔,租粟四斗;另配典林平官糖二十二觔,租粟一斗三升七合。

三房應配官糖六十五觔,租粟四斗;另配典林平官糖二十二觔,租粟一斗三升七合。

四房應配官糖六十五觔,租粟四斗;另配典林平官糖二十二觔,租粟一斗三升七合。

長孫應配官糖六觔,租粟三升。

贍園應配官糖一百二十觔,租粟六升。

祀業應配業主租銀一十大元;另配官糖六觔,租粟三升。

干隆三十八年正月日。

立鬮書人母親陳氏

三房恩

長房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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